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8年來台時,與同學劉懋會晤時自詡為共產黨員,思想傾匪之劉懋信以為真,要求介紹加入匪黨,便騙其已介紹加入;劉懋女友返回大陸工作時,應劉懋要求介紹匪黨與之認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雖非真實之匪黨黨員,與匪酋薄一波並無組織上關係,代徐匪毅等覓船逃走未果,但既以共產黨員自居,復企圖幫助匪諜份子逃走,其思想傾左灼然可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