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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榆社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市政府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6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8年來台時,與同學劉懋會晤時自詡為共產黨員,思想傾匪之劉懋信以為真,要求介紹加入匪黨,便騙其已介紹加入;劉懋女友返回大陸工作時,應劉懋要求介紹匪黨與之認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93號、(54)再審呈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8年來台時,與同學劉懋會晤時自詡為共產黨員,思想傾匪之劉懋信以為真,要求介紹加入匪黨,便騙其已介紹加入;劉懋女友返回大陸工作時,應劉懋要求介紹匪黨與之認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雖非真實之匪黨黨員,與匪酋薄一波並無組織上關係,代徐匪毅等覓船逃走未果,但既以共產黨員自居,復企圖幫助匪諜份子逃走,其思想傾左灼然可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4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9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