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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溫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洪武二隊下士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平裁字第0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3,平裁,0109 【裁判日期】530922 【裁判機關】國防部情報局 【受裁判者】宋忠發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情報局裁定                     (53)平裁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宋忠發 男 卅四歲 浙江溫嶺人,本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洪武二隊下士隊員,在押。 右被告因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平審字第○一七號違反檢肅匪諜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局裁定如左:   主文 宋忠發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被告宋忠發係本局儲訓大隊洪武二隊下士隊員,緣被告於五十年六月間在高雄因無職業及身份證,為當地警察局查獲捕送遊民收容所,同(六)月某日深夜該宋忠發向同床緊鄰之林呂生談稱:「蔣總統早點死,希望共匪早一天打來台灣,我們早好了,現在台灣兵很少,有一天台灣會暴動,一暴動就好了……」等語,嗣被告於五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入本局儲訓大隊受訓,復於受訓其間言談乖張,思想偏激,經軍事檢察官偵查,對其叛亂部份尚未發現罪證,惟以其不法言論荒謬至極,顯為匪偽毒素思想感染所致,認為應交付感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交付感化三年,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刑事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國防部情報局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孫 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九 月 廿 二 日 書記官 黃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