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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靈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4)察訪起字第024號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學校班隊指揮部上校指揮官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上海保衛戰時,竟迺事前接受匪諜之策反,毫不抵抗,而將所有人員、械彈、車輛、裝備等交付匪徒(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填表參加共匪「解放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錢開濟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察問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樹權(審判長)、李濃(審判官)、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張仁華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接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接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決心參加匪幫工作,並親率匪往野外找尋車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決心為匪工作,並率匪往野外找尋車輛(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機秘(乙)第2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台統(二)達字第0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接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察問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仁華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