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等,撰印「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採用「台灣自救運動聯盟」為組織名稱,暨以台灣地圖為組織標誌,準備將上述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郵寄教育、工商界人士暨省市議員,企圖煽動群起響應,俾達其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目的,其叛亂罪行,彰彰明甚。第核被告等用以煽動群眾,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雖已印就,但尚未付郵,猶在預備階段。(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有師生同學之誼,自民國51年起,時相過從,常發表不滿現實言論,53年4、5月間,謝聰敏主張先用文字表達政治主張,煽惑社會響應,以達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同年6月,謝聰敏草擬文稿,與彭、魏兩人商訂組織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聯盟」,文告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宣言」,組織標誌用「台灣地圖」圖型,同年8月謝聰敏擬就文稿企圖煽惑群眾以非和平方式推翻政府,由謝聰敏於9月19日將文稿送至台北市赤峰街三能印刷文具行,由魏廷朝監印9686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有師生同學之誼,自民國51年起,時相過從,常發表不滿現實言論,53年4、5月間,謝聰敏主張先用文字表達政治主張,煽惑社會響應,以達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同年6月,謝聰敏草擬文稿,與彭、魏兩人商訂組織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聯盟」,文告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宣言」,組織標誌用「台灣地圖」圖型,同年8月謝聰敏擬就文稿企圖煽惑群眾以非和平方式推翻政府,由謝聰敏於9月19日將文稿送至台北市赤峰街三能印刷文具行,由魏廷朝監印9686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