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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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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紹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情報局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言行偏激有煽惑他人不守紀律,破壞訓練工作之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黨宗賢
(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渥字第1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言行偏激有煽惑他人不守紀律,破壞訓練工作之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宣哲
(審判長)、
潘儀
(審判官)、
廖鶴群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2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渥字第1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言行偏激有煽惑他人不守紀律,破壞訓練工作之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
(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渥字第1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言行偏激有煽惑他人不守紀律,破壞訓練工作之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宣哲
(審判長)、
潘儀
(審判官)、
廖鶴群
(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渥字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
(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情報局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黨宗賢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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