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鐵業公司安順廠工務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李肇泰於抗戰初期肄業於西北聯大,嗣因潼關吃緊,該校由西安遷往城固,開課有待,乃於民國廿七年春偕彭方明(已辦附匪登記)前往陝西三原匪「安吳堡青年戰時訓練班」受訓二月……又於同年夏前往延安入匪「抗大」受訓……廿八年夏在西安經傅彬(在大陸)之介紹入匪黨,同年七月被告協助孟明(在大陸)護送話劇隊員至延安,移交呂匪正操部隊後復返回繼續學業。卅二年夏畢業西北聯大……卅七年七月奉調台灣碱業公司,舉家遷台。民國四十四年被告曾將其進入匪「青訓班」「抗大」等受訓之事實,向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附匪登記。嗣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發覺其自首不誠,送由本部保安處轉解偵辦到案(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30號、(55)分勉呈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原判決認定聲請人即被告李肇泰,於抗戰初期就讀西北聯大。民國二十七年,潼關情勢吃緊,學校遷往城固,開課有待,乃偕女友彭方明(已辦附匪登記)於同年春參加匪陝西三原「安吳堡青年戰時訓練班」受訓二月。結業後,復受林藎卿誘說,於同年夏赴延安匪「抗大」受訓……二十八年春持「抗大」介紹信至西安東北救亡總會報到,並於該會所辦之東北新村小學任教,同年夏,經傅匪彬介紹,加入匪黨。七月協助孟匪明護送話劇隊員至延安,嗣返西安,復入西北聯大讀書……於漢沽廠工作期間,匪曾交付「保廠」任務,三十七年七月奉調台灣碱業公司來台。民國四十四年,僅將其入匪「青年戰時訓練班」及「抗大」受訓部分,向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附匪登記,嗣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發覺其參加匪黨,移由軍事檢察官起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