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國立西北工學院電機工程系畢業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鐵業公司安順廠工務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李肇泰於抗戰初期肄業於西北聯大,嗣因潼關吃緊,該校由西安遷往城固,開課有待,乃於民國廿七年春偕彭方明(已辦附匪登記)前往陝西三原匪「安吳堡青年戰時訓練班」受訓二月……又於同年夏前往延安入匪「抗大」受訓……廿八年夏在西安經傅彬(在大陸)之介紹入匪黨,同年七月被告協助孟明(在大陸)護送話劇隊員至延安,移交呂匪正操部隊後復返回繼續學業。卅二年夏畢業西北聯大……卅七年七月奉調台灣碱業公司,舉家遷台。民國四十四年被告曾將其進入匪「青訓班」「抗大」等受訓之事實,向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附匪登記。嗣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發覺其自首不誠,送由本部保安處轉解偵辦到案(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30號、(55)分勉呈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原判決認定聲請人即被告李肇泰,於抗戰初期就讀西北聯大。民國二十七年,潼關情勢吃緊,學校遷往城固,開課有待,乃偕女友彭方明(已辦附匪登記)於同年春參加匪陝西三原「安吳堡青年戰時訓練班」受訓二月。結業後,復受林藎卿誘說,於同年夏赴延安匪「抗大」受訓……二十八年春持「抗大」介紹信至西安東北救亡總會報到,並於該會所辦之東北新村小學任教,同年夏,經傅匪彬介紹,加入匪黨。七月協助孟匪明護送話劇隊員至延安,嗣返西安,復入西北聯大讀書……於漢沽廠工作期間,匪曾交付「保廠」任務,三十七年七月奉調台灣碱業公司來台。民國四十四年,僅將其入匪「青年戰時訓練班」及「抗大」受訓部分,向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附匪登記,嗣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發覺其參加匪黨,移由軍事檢察官起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1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5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