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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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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4)宗教字第12號
原始職業
空軍三一七六部隊中尉三級通訊情報官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所屬部隊廁所內先後書寫「反攻大陸只是夢想」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起彪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宗效判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任兵(審判長)、魏偉軍(審判官)、田松(審判官)
書記官
劉慶華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審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審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審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7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宗效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任兵(審判長)、魏偉軍(審判官)、田松(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宗效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所屬部隊廁所內先後書寫「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雷炎均(空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宗效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任兵(審判長)、魏偉軍(審判官)、田松(審判官)
書記官
林品坤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所屬部隊廁所內先後書寫「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2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宗效判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品坤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