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13號
原始職業
太平保險公司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黨後,先後擔任宣導工作,並潛入我政府地區,建立地下電台,收發情報,嗣後復接受匪派遣偷渡來台,將蒐集所得之有關軍事情報,及基隆港區地圖交付共匪,收買收發報機所用之電源變壓器,準備架設電台,直接與匪連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黨後,先後擔任宣導工作,並潛入我政府地區,建立地下電台,收發情報,嗣後復接受匪派遣偷渡來台,將蒐集所得之有關軍事情報,及基隆港區地圖交付共匪,收買收發報機所用之電源變壓器,準備架設電台,直接與匪連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