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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13號
原始職業
太平保險公司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黨後,先後擔任宣導工作,並潛入我政府地區,建立地下電台,收發情報,嗣後復接受匪派遣偷渡來台,將蒐集所得之有關軍事情報,及基隆港區地圖交付共匪,收買收發報機所用之電源變壓器,準備架設電台,直接與匪連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暫無資料(5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接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梁紹和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接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黨後,先後擔任宣導工作,並潛入我政府地區,建立地下電台,收發情報,嗣後復接受匪派遣偷渡來台,將蒐集所得之有關軍事情報,及基隆港區地圖交付共匪,收買收發報機所用之電源變壓器,準備架設電台,直接與匪連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黨後,先後擔任宣導工作,並潛入我政府地區,建立地下電台,收發情報,嗣後復接受匪派遣偷渡來台,將蒐集所得之有關軍事情報,及基隆港區地圖交付共匪,收買收發報機所用之電源變壓器,準備架設電台,直接與匪連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8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接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梁紹和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