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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淮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運輸處大橋站站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冷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冷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冷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176號、(53)凝冷呈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之故居,淮安縣梁家莊,於民國三十四年七、八月間件匪匪時,曾被匪派為梁家莊參軍委員,歷時四月,乃離匪竊據地區,於三十八年來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390號、(53)凝况呈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8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