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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叛亂之組織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交付感化三年
聲請駁回
被告之故居,淮安縣梁家莊,於民國三十四年七、八月間件匪匪時,曾被匪派為梁家莊參軍委員,歷時四月,乃離匪竊據地區,於三十八年來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