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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炳灯、洪炳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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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洪炳灯、洪炳燈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硫酸錏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江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施清法
、
馮漢泉
、
吳耀宗
、
鄭七
、
黃逢春
、
方金水
、
孫鴻材
、
謝𣞩春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
(審判長)、
趙華通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1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江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施清法
、
馮漢泉
、
吳耀宗
、
鄭七
、
黃逢春
、
方金水
、
謝𣞩春
、
孫鴻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成鼎
、
趙華通
、
張玉芳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6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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