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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樂歌舞團團員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聲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上海陷匪時被匪俘擄,來台後,未辦理附匪登記,復於五十二年一月至十月間先後匿名致函美國大使館,美國新聞處、日本大使官邸及日本大使館,略謂:「台灣報紙宣傳人民生活好,是虛造事實,台灣人比大陸人更慘,很多人沒房子住,而且天天拆屋。大陸人民卻有公社房子可住。」「主張國際接管台灣,目前很多支那人民,一有機會,即發生革命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3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