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聲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上海陷匪時被匪俘擄,來台後,未辦理附匪登記,復於五十二年一月至十月間先後匿名致函美國大使館,美國新聞處、日本大使官邸及日本大使館,略謂:「台灣報紙宣傳人民生活好,是虛造事實,台灣人比大陸人更慘,很多人沒房子住,而且天天拆屋。大陸人民卻有公社房子可住。」「主張國際接管台灣,目前很多支那人民,一有機會,即發生革命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