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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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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料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具畏字第2490號
原始職業
海軍澧江軍艦槍帆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林明永
、
高金郎
、
謝發忠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邱萬來等人劫艦叛逃意圖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從輕量刑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呂秀亭
書記官
張蔭軒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9月18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0046號
公訴人
呂秀亭
辯護人
王用華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高金郎
、
謝發忠
、
林明永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李明
(審判長)、
傅昌年
(審判官)、
張肇平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7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潘字第0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林明永
、
謝發忠
、
高金郎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呂秀亭
(審判官)
書記官
張蔭軒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23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林明永
、
謝發忠
、
高金郎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
(審判長)、
司徒潔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6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嘉尚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2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林明永
、
謝發忠
、
高金郎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
(審判長)、
司徒潔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2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嘉尚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7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2260號
公訴人
楊鴻聲
辯護人
王用華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林明永
、
謝發忠
、
高金郎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郭勳景
(審判長)、
賀啟璋
(審判官)、
章景岳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30日
第9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22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邱萬來等人劫艦叛逃意圖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
(海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1日
第10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2260號
公訴人
楊鴻聲
辯護人
王用華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林明永
、
謝發忠
、
高金郎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郭勳景
(審判長)、
賀啟璋
(審判官)、
章景岳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3)法瀋字第2260號
公訴人
楊鴻聲
辯護人
王用華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邱萬來
、
林明永
、
陳發忠
、
高金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郭勳景
、
賀啟璋
、
章景岳
書記官
劉飛龍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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