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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王阿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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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阿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樹林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張江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
同案被告
高澤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
(審判長)、
趙華通
(審判官)、
張翊支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2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張江鏐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
同案被告
高澤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成鼎
、
趙華通
、
張翊支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8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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