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聲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翁萬來則於蔡勝雄發表「反攻大陸不可能」言論,經李維新勸告不要亂言時,竟謂「無甚關係」。同年(53年)三月,閱報載蔣經國先生出任國防部副部長,又發表:「有其父必有其子,有一天翻身,必先幹掉他們……」等荒謬言論(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