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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收聽朱毛匪幫廣播,與閱覽匪宣傳品,並受同事乖謬言論等影響,思想傾匪。書寫荒謬文字署名投稿報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收聽朱毛匪幫廣播,與閱覽匪宣傳品,並受同事乖謬言論等影響,思想傾匪。書寫荒謬文字署名投稿報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收聽朱毛匪幫廣播,與閱覽匪宣傳品,並受同事乖謬言論等影響,思想傾匪。書寫荒謬文字署名投稿報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收聽朱毛匪幫廣播,與閱覽匪宣傳品,並受同事乖謬言論等影響,思想傾匪。書寫荒謬文字署名投稿報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82號、(54)再審呈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