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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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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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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今日之中國社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等,撰印「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採用「台灣自救運動聯盟」為組織名稱,暨以台灣地圖為組織標誌,準備將上述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郵寄教育、工商界人士暨省市議員,企圖煽動群起響應,俾達其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目的,其叛亂罪行,彰彰明甚。第核被告等用以煽動群眾,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台灣自救運動宣言」,雖已印就,但尚未付郵,猶在預備階段(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有師生同學之誼,自民國51年起,時相過從,常發表不滿現實言論,53年4、5月間,謝聰敏主張先用文字表達政治主張,煽惑社會響應,以達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同年6月,謝聰敏草擬文稿,與彭、魏兩人商訂組織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聯盟」,文告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宣言」,組織標誌用「台灣地圖」圖型,同年8月謝聰敏擬就文稿企圖煽惑群眾以非和平方式推翻政府,由謝聰敏於9月19日將文稿送至台北市赤峰街三能印刷文具行,由魏廷朝監印9686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有師生同學之誼,自民國51年起,時相過從,常發表不滿現實言論,53年4、5月間,謝聰敏主張先用文字表達政治主張,煽惑社會響應,以達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同年6月,謝聰敏草擬文稿,與彭、魏兩人商訂組織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聯盟」,文告名稱為「台灣自救運動宣言」,組織標誌用「台灣地圖」圖型,同年8月謝聰敏擬就文稿企圖煽惑群眾以非和平方式推翻政府,由謝聰敏於9月19日將文稿送至台北市赤峰街三能印刷文具行,由魏廷朝監印9686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機秘(乙)第92-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7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3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9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