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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特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准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准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由陳堃山倡議推翻政府建立臺灣民主獨立共和國,與王派淵、廖義輝謀議。(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准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准字第526號、(53)凝准呈字第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