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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聲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鄭再興、黃明男談論組織「台灣獨立黨」,然尚無行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抗冷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鄭再興、黃明男談論組織「台灣獨立黨」,然尚無行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抗冷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鄭再興、黃明男談論組織「台灣獨立黨」,然尚無行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抗冷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鄭再興、黃明男談論組織「台灣獨立黨」,然尚無行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375號、(53)凝冷呈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8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