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高曉暘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帮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21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