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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3)分則起字第009號
原始職業
陸軍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士官,乃軍中基層幹部,於趙志華發表荒謬言詞時,竟爾盲從附和,助長聲勢,無一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委難辭卸幫助罪責(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0條)、陸海空軍刑法(21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錢開濟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分判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21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柯遠芬(審判長)、李才(審判官)、戴志鈞(審判官)、趙子璋(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判呈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趙志華煽惑官兵暴動,大聲要求「願意革命的跟我走」,當時僅有在場之被告被其煽動,呼應「我不願做狗,願意跟副司令走」並投奔附和,助長其聲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分判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帮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21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柯遠芬(審判長)、李才(審判官)、戴志鈞(審判官)、趙子璋(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薛篤文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高曉暘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帮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21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成鼎(審判官)、李桓(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高曉暘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趙志華煽惑官兵暴動,大聲要求「願意革命的跟我走」,當時僅有在場之被告被其煽動,呼應「我不願做狗,願意跟副司令走」並投奔附和,助長其聲勢(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奔投附和趙永華意圖煽惑官兵暴動荒謬言論,為幫助犯(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家淦(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台統(二)藩字第0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高曉暘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帮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21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成鼎(審判官)、李桓(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曉暘處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國防部軍法局第五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覆高曉暘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帮助意圖使軍隊暴動而煽惑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21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