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09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政府市立公營當舖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具台獨思想,為「台灣民主獨立黨」主席廖文毅轉交台獨工作指示函件予廖蔡綉鸞,並擔任交通聯絡人,參與台獨活動從事推翻政府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