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馳法聲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幹訊所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52)年四月廿六日被告與其他同學談稱:「反共抗俄前途危險,沒有辦法」,「中國政治腐敗,不及共匪的好」,同年五月廿三日聲稱:「無國家一樣有飯吃,中國軍隊最倒霉,不及共匪及其他國家的好」。「中國當大官的應該殺光不算,連他的子孫也要殺光才好」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士震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平裁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二年經本局吸收調台接受訓練。詎被告認識不清,思想錯誤,於受訓期間,迭為「反共抗俄前途危險,沒有辦法」,「中國政治腐敗,不及共匪的好」,「無國家一樣有飯吃,中國軍隊倒霉,不及共匪及其他國家的好」,「中國當大官的應該殺光不算,連他的子孫也要殺光才好」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李璟(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