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聲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梁雪麗於民國四十五年至四十九年先後充任匪偽廣西運輸局,外貿局駕駛,因故被匪「整肅」逮捕「下放」,深為不滿,遂於五十一年五月間由廣州擠入難民群,逃至香港,陸達安曾充匪偽南寧火車站板道員,檢票員等偽職,於四十五年三月間參加匪偽鐵路工會之組織,嗣因工作消極,被匪「下放」,五十一年七月間潛至香港,先後經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于同年七、八月間接運來台分別安置台灣省公路局材料庫,及台灣省立嘉義中學任職,均以職務待遇低薄,不安於位,各萌離台之念,五十二年八月八日相遇於高雄市,彼此氣味相投,互吐偷渡議,於九日晨四時許,相率潛上停泊於港口之外輪「賓羅基」號,企圖偷渡出境,被警發覺捕獲,解送本部坦承無隱,又梁雪麗並於五十一年七月間來台後居在大陸救災總會松山招待所時經常歌唱「我的祖國」、「白毛女」等匪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