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台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一級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聲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47至49年間在匪偽「紅專中學」受訓,研究匪偽思想理論,受匪毒甚深,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47至49年間在匪偽「紅專中學」受訓,研究匪偽思想理論,受匪毒甚深,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涼字第549號、(53)凝涼呈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2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