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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國民學校畢
起訴書字號
(55)訴字第003號
原始職業
三軍衛材庫一兵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4年在衛材庫廁所內用鐵釘在第三間木板門內壁上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興國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判字第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唐義和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文彬(審判長)、高學曾(審判官)、張志青(審判官)
書記官
雷雲樵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聲字第8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義和筆跡經送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為反動文字照片字跡與涉嫌人唐義和字跡極相似,查該字跡既與唐義和之字跡極相似字應有開法條聲請再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姬廣大(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黃興國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開始再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文彬(審判長)、廖永鍾(審判官)、許欽𤨾(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再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尚志(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再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入伍前由台北新公園廁所目睹「沒那麼容易打回大陸去」等文字,嗣因兄弟先後入營皆未能獲准報領安家費,致心懷憤懑,於54年板橋該庫廁所木板門內壁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陸軍供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再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尚志(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判字第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供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揚曾(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卓家信(審判官)
書記官
李恒吉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祿傲新字630號、(56)晶平更審字009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三軍衛材庫一兵未入伍前由台北新公園廁所目睹「沒那麼容易打回大陸去」等文字,嗣因兄弟先後入營皆未能獲准報領安家費,致心懷憤懑,於54年板橋該庫廁所木板門內壁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士瀛(陸軍供應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判字第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梁揚曾(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劉祖向(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梅果字2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更判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廣興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5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