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聲字第8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義和筆跡經送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為反動文字照片字跡與涉嫌人唐義和字跡極相似,查該字跡既與唐義和之字跡極相似字應有開法條聲請再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姬廣大(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黃興國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開始再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再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入伍前由台北新公園廁所目睹「沒那麼容易打回大陸去」等文字,嗣因兄弟先後入營皆未能獲准報領安家費,致心懷憤懑,於54年板橋該庫廁所木板門內壁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陸軍供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三軍衛材庫一兵未入伍前由台北新公園廁所目睹「沒那麼容易打回大陸去」等文字,嗣因兄弟先後入營皆未能獲准報領安家費,致心懷憤懑,於54年板橋該庫廁所木板門內壁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士瀛(陸軍供應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判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