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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度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33號
原始職業
三輪車伕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五年六月間,其原籍陷匪後充匪陶家埔民兵隊長,逮捕我方游擊隊員,召開鬪爭大會,鬪爭鄉民王會林等,於鬪爭會中將王連喜等吊打而死,三十六年七月間潛往高密其舅父處,改姓為唐,三十九年五月間隨前陸軍第三十二軍來台於抵達基隆後即潛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118號、(55)分動呈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118號、(55)分動呈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5年充匪陶家埔民兵隊民兵,職司打更守衛等工作。36年由平度潛往高密,輾轉於39年來台。迄獲案時止,未據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接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