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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孫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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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孫廷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高雄市第二工學校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52號
原始職業
台灣高雄機械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卓水生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共匪工會組織,至獲案時止,未據被告等向治安機關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等確已脫離該共匪工會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1月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21、24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黃福財
、
王桐西
、
卓水生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施蓮潔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黃福財
、
王桐西
、
卓水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成鼎
、
聶開國
、
張玉芳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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