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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高雄市第二工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52號
原始職業
台灣高雄機械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共匪工會組織,至獲案時止,未據被告等向治安機關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等確已脫離該共匪工會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2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