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寧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監獄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2,警審聲,0003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曹杰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2)警審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曹 杰 (又名高定江)男 年三十三歲 江西武寧(起訴書誤為陵)縣人現在台南監獄受刑中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曹杰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杰于民國四十九年十月,因盜取森林罪經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確定後,于民國五十一年四月移送台南監獄執行,派至該監蔴繩工廠做工,因生活困苦,致思想偏激,于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該蔴繩工廠蔴線機上用粉筆書寫「我們是苦力,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文字,經該監發覺,函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訊明,被告曹杰對于上開事實供認不諱,並有該項反動文字照片附卷為證。移送本部,認台南監獄蔴繩工廠,非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被告在該場所書寫反動文字,非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見。惟按其情節,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合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