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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泰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調查局辦理自清時,對被匪逮捕受訓情形,隱不表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調查局辦理自清時,對被匪逮捕受訓情形,隱不表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調查局辦理自清時,對被匪逮捕受訓情形,隱不表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接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調查局辦理自清時,對被匪逮捕受訓情形,隱不表白(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2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5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