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7號、(55)分動呈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7號、(55)分動呈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萊陽陷匪,前往山東海陽縣匪魯東軍區所辦之「教員幹部訓練班」受訓月餘,研習「毛澤東學說」「史達林學說」「唯物辯證法」等匪党理論,並加入匪外圍組織「教員救國會」,結訓後赴萊陽鄉村充匪小學教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3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