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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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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俊夫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3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十九師司令部二○七團第六連一兵步槍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六十九師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4)恩平判字第020號
公訴人
劉鈞男
辯護人
黃信義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陸鑫
(審判官)
書記官
黃興國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2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判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胡國霖
(審判長)、
吳蔚文
(審判官)、
梁揚曾
(審判官)
書記官
陳古華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1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4年
裁判書字號
(54)恩平判字第0020號
公訴人
劉鈞男
辯護人
黃信義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陸鑫
書記官
黃興國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7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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