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6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東豊橋管理站站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銘(又名楊培生、李觀錫、李扶漢)於民國卅四年六、七月間,在廣東省化縣以楊培生之名,由李匪植森之介紹,參加土共李匪一鳴部隊,擔任警戒放哨任務等工作。同年九、十月間李銘由化縣包山村前往江口村與李匪植森(在大陸)聯絡,途經塘㙍圩,為地方團隊突擊檢查所捕,因否認有為匪情事,經由化縣剿匪指揮所交保開釋。卅六年投入陸軍第九十四軍服役,卅八年元月參加天津保衛戰時被俘,被匪編入尉官隊受訓一個月後發給路條釋放。卅八年隨軍來台,四十三年退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五十二年服務台灣省公路局台中監理所,冒報廣東化縣簡師畢業。(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55號、(55)分動呈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原判決認定聲請人即被告李銘於民國三十四年六、七月間在廣東省化縣,因受李匪植森蠱惑,化名楊培生加入李匪一鳴土共部隊,同年九、十月間經地方團隊捕獲,因否認為匪獲釋。三十六年投入國軍第九十四軍,三十八年隨軍來台,四十二年退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五十二年十月在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服務時,虛報廣東化縣簡易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