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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化縣
畢業學校
國民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6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東豊橋管理站站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銘(又名楊培生、李觀錫、李扶漢)於民國卅四年六、七月間,在廣東省化縣以楊培生之名,由李匪植森之介紹,參加土共李匪一鳴部隊,擔任警戒放哨任務等工作。同年九、十月間李銘由化縣包山村前往江口村與李匪植森(在大陸)聯絡,途經塘㙍圩,為地方團隊突擊檢查所捕,因否認有為匪情事,經由化縣剿匪指揮所交保開釋。卅六年投入陸軍第九十四軍服役,卅八年元月參加天津保衛戰時被俘,被匪編入尉官隊受訓一個月後發給路條釋放。卅八年隨軍來台,四十三年退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五十二年服務台灣省公路局台中監理所,冒報廣東化縣簡師畢業。(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55號、(55)分動呈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55號、(55)分動呈字第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原判決認定聲請人即被告李銘於民國三十四年六、七月間在廣東省化縣,因受李匪植森蠱惑,化名楊培生加入李匪一鳴土共部隊,同年九、十月間經地方團隊捕獲,因否認為匪獲釋。三十六年投入國軍第九十四軍,三十八年隨軍來台,四十二年退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五十二年十月在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服務時,虛報廣東化縣簡易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14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7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