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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林新照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林新照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花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5)偵特字第27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陳賢德
被控犯行描述
草擬台灣共和國獨立革命辦法,主張組織軍隊,以暴力推翻政府,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聯合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
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6月28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關鴻謨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賢德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
(審判長)、
張玉芳
(審判官)、
陳恂如
(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5年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9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關鴻謨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賢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
張玉芳
、
陳恂如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8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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