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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台南縣番子厝公學校讀四年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45號
原始職業
台灣高雄鐵路機械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共匪工會組織,參與匪黨份子集會多次,閱讀共匪宣傳品,至獲案時止,未據被告等向治安機關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等確已脫離該共匪工會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2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董登源吸收,參加台灣省鋁業公司高雄鋁廠共匪工會組織,參與董及李份所主持之集會多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3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3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