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共匪工會組織,參與匪黨份子集會多次,閱讀共匪宣傳品,至獲案時止,未據被告等向治安機關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等確已脫離該共匪工會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聲請駁回
經董登源吸收,參加台灣省鋁業公司高雄鋁廠共匪工會組織,參與董及李份所主持之集會多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