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54)年元月十七日晚在其工寮內,撰就署名「全體反獨裁者」致毛匪澤東函一件,付郵寄香港長城影業公司杜蒼舒轉交毛匪。函內對毛匪崇敬備至,並要求早日解放台灣,屆期將以行動響應,俾裡應外合,推翻政府。同時又化名「一群退伍者」函呈 總統,肆意漫罵(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