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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內鄉縣
畢業學校
河南省立開封初級中學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54)年元月十七日晚在其工寮內,撰就署名「全體反獨裁者」致毛匪澤東函一件,付郵寄香港長城影業公司杜蒼舒轉交毛匪。函內對毛匪崇敬備至,並要求早日解放台灣,屆期將以行動響應,俾裡應外合,推翻政府。同時又化名「一群退伍者」函呈 總統,肆意漫罵(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