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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印製廠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審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項書麟(審判長)、張石焱(審判官)、岑吾法(審判官)
書記官
張友良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寫反動文字於廁所門板上(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友良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8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