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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花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5)偵特字第27號
原始職業
花蓮縣立富里中學代用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借予林新照鋼板鐵筆,另贈蠟紙付印促成其事(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陳恂如(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應林新照所請,將公有鋼板鐵筆借予使用、並贈蠟紙,便其繕印(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0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