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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玉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通信電子學校少校政治作戰官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宗效裁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空軍通信電子學校教課期間,先後對同事及學生發表批評總統連任、對日和約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任兵(審判長)、張樹成(審判官)、田松(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空軍通信電子學校教課期間,先後對同事及學生發表批評總統連任、對日和約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空軍通信電子學校教課期間,先後對同事及學生發表批評總統連任、對日和約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抗審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宗效裁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4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