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共匪工會組織,復吸收孫廷旺參加該組織,至獲案時止,未據被告等向治安機關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等確已脫離該共匪工會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聲請駁回
經陳金塗吸收,參加台灣省鋁業公司高雄鋁廠共匪工會組織,參與集會多次並接受陳交付宣傳及發展組織等任務,吸收孫廷旺參加該共匪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