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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天長縣
畢業學校
楊州中學
起訴書字號
(55)偵特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頭城中學人事助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黃士儒、何開鎰均籍隸安徽天長縣,民國廿九年三月該縣陷匪,陳匪舜儀出任匪偽縣長,董士儒因與陳匪同學關係,同年四月被派任該縣议澗鎮鎮長。同年六月底匪懷疑渠與日軍勾結,被捕停職。何開鎰於卅年九月亦經匪天長縣教育科科長郭匪兆元之介紹出任匪何莊小學校長,卅一年兼任匪天長縣政府文抗會籌備委員,並參加匪天長縣校長教育講習會,研習匪黨理論,卅五年四月間離開匪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林維楨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任匪小學校長,文抗會籌備委員,係參加叛亂之組織,迄至獲案時為止,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3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9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