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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岡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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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金門縣委會荐任一級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匪之派遣,離間難民與政府之情感,來台後利用機會,建立社會關係,俟機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3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曹漢英(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高沅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1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匪派遣任務,在香港製造難民與香港政府的對立與挑撥自由祖國的情感,在台灣解放戰爭時策動陣前起義,擾亂社會秩序(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9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更字第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9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