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匪之派遣,離間難民與政府之情感,來台後利用機會,建立社會關係,俟機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聲請駁回
接受匪派遣任務,在香港製造難民與香港政府的對立與挑撥自由祖國的情感,在台灣解放戰爭時策動陣前起義,擾亂社會秩序(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