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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簡任七級聘任副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審字第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吳樹聲(審判長)、方建英(審判官)、高秉涵(審判官)
書記官
樊盛忠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動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審字第1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禎松(審判長)、黑有亮(審判官)、于潤豐(審判官)
書記官
樊盛忠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勉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字第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至五十五年三月間,在陸軍軍官學校學生第三十八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五十八、六十六、七十五、七十八等教授班講授「 國父思想」課程時,先後發表:軍校學生,畢業後待遇低,出路少,沒有出息,不如當年共匪在西北之紅軍大學,學生畢業後立即分發工作,升遷快,出路大,當年許多大學生,寧可不讀大學,而跑到西北就讀紅軍大學,青年對共匪很有信心。共匪辦的新華報,送報快,印刷好,內容新鮮,青年喜歡閱讀,深得人心。以前在大陸國軍戡亂剿匪作戰時,往往沒有打就帶槍投降,這就是共匪成功的地方等語,為有利於匪幫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8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7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