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至五十五年三月間,在陸軍軍官學校學生第三十八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五十八、六十六、七十五、七十八等教授班講授「 國父思想」課程時,先後發表:軍校學生,畢業後待遇低,出路少,沒有出息,不如當年共匪在西北之紅軍大學,學生畢業後立即分發工作,升遷快,出路大,當年許多大學生,寧可不讀大學,而跑到西北就讀紅軍大學,青年對共匪很有信心。共匪辦的新華報,送報快,印刷好,內容新鮮,青年喜歡閱讀,深得人心。以前在大陸國軍戡亂剿匪作戰時,往往沒有打就帶槍投降,這就是共匪成功的地方等語,為有利於匪幫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原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