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5)偵訴字第010號
原始職業
憲兵二○二團第四連中士警務士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致函廖文毅謂「台灣不是真正民主國家國民党處處欺壓人民你不應該犧牲個人政治前途保全家人安全應該為本省同胞爭一口氣」等荒謬之言論意圖教唆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9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奠邦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法判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沙鎮海(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王瑞仁(審判官)
書記官
趙承益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法判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承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4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