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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潮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預備第二師司令部第六團三營八連上士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作聖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房以成(審判長)、王望本(審判官)、田夢書(審判官)
書記官
金葆斌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判字第1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梁揚曾(審判長)、李幻(審判官)、吳蔚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作聖判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金葆斌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7月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6,作聖判,0002 【裁判日期】560523 【裁判機關】陸軍預偹第二師司令部 【受裁判者】周南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預偹第二師司令部判決                 (56)作聖判字第〇〇〇貳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周南生 男 年三十六歲 廣東潮陽人 本部第六團三營八連上士組長 在押 指定辯護人:軍法中尉 劉大谷 右被告因五十六年度偵起字第零零壹號叛亂嫌疑一案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周南生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事實 周南生係本部第六團三營八連上士組長平日尚知勤奮工作努力因性情易於衝動乃於五十六年三月上旬(詳細日期忘記)乘大便之際在台中縣清泉崗南大營區第六團三營大廁所木板上以鉛筆書寫「國民党王八蛋害死百姓千千萬」之反動文字嗣經「二三九」專案小組偵破調查屬實層奉參謀總長(56)治俠字第〇六六七號令核示法辦到部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移付審判   理由 訊之被告周南生對右揭犯罪事實業経當庭供認不諱核與「二三九」專案小組及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調查各節均相脗合復経司法行政部調查局(55)地(乙)字第九五七五三號函鑑字分析結果認為該木板上之不當文字字跡與周南生筆跡相似并有繳案書寫反動文字之木板一塊可稽是被告罪証至為確鑿本案辯護意旨以被告書寫之反動文字尚未出示他人或宣染傳播事後雖為人檢閱應屬預偹行為本條例無處罰預偹犯之規定依法應予不罰查該被告既將有利於叛徒宣傳之文字書寫木板之上為該團進出廁所之官兵所共睹其犯行已屈實施完成階段焉能謂為預偹行為於法殊難採納核其犯行應以惩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科處姑念被告智識陋犯後又深表悛悔且當庭流淚恳求誓願服務軍旅痛改前非決以效忠國家領袖為矢志其情殊堪憫恕爰依法酌減其刑藉示矜恤。 據上論結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惩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刑法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林祥實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陸軍預偹第二師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房以成 審判官 王望本 審判官 田夢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刑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聲請覆判書狀。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書記官 金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