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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如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67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四組助理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周立軍於民國卅二年冬匪軍竊據如皋時,參加匪偽周庵鄉自衛隊充當隊員,為匪站崗,放哨並參與清算鬥爭大會,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破獲移送偵辦到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曹漢英(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二年東匪竊據江蘇如皋縣時,曾參加匪自衛隊,為匪站崗放哨,並參與公審大會兩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1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1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