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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市
畢業學校
台大外文系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台北第一女子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五年三月十日(聲請書誤為十一日)之日記中記載:「船到橋頭自然直,到時候沒辦法,我回大陸」,復因在留英期間涉獵匪方宣傳書報,聽聞傾匪人士之演講,又於同月十一日(聲請書誤為十二日)之日記中記載:「想見窮人在中國是的確翻身了,毛澤東的確做了一件事,在中國的歷史裏,他的名字將永垂青史。」「如果他真停發獎學金,我怎麼辦?到時候恐怕非求中共大使館保護不可」,同年五月間,唐植達又以威廉名義致函匪偽駐英大使館索得匪偽出版之「中國登山運動」等英文書刊十八冊暨郵政風景明信片八張,同年六月,唐植達以在英學業完成,乃將上開書刊暨明信片自英先行寄其在台之胞兄唐植恂(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