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裁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五年三月十日(聲請書誤為十一日)之日記中記載:「船到橋頭自然直,到時候沒辦法,我回大陸」,復因在留英期間涉獵匪方宣傳書報,聽聞傾匪人士之演講,又於同月十一日(聲請書誤為十二日)之日記中記載:「想見窮人在中國是的確翻身了,毛澤東的確做了一件事,在中國的歷史裏,他的名字將永垂青史。」「如果他真停發獎學金,我怎麼辦?到時候恐怕非求中共大使館保護不可」,同年五月間,唐植達又以威廉名義致函匪偽駐英大使館索得匪偽出版之「中國登山運動」等英文書刊十八冊暨郵政風景明信片八張,同年六月,唐植達以在英學業完成,乃將上開書刊暨明信片自英先行寄其在台之胞兄唐植恂(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