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萍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裁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四年入中華機械公司工作,與同事王志琦同居一室,每晚利用王志琦之收音機,收聽匪偽「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之播音,因而思想傾匪,乃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寄星加坡友人金雄臣函內,竟附致匪「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一函,託為轉發。其內容略謂:「我常偷聽你們的廣播,祖國在偉大的毛主席領導之下,各方面均在突飛猛進,我時刻都在嚮往祖國大陸」,自認「走錯一步,請原諒」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暫無資料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裁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5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