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裁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四年入中華機械公司工作,與同事王志琦同居一室,每晚利用王志琦之收音機,收聽匪偽「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之播音,因而思想傾匪,乃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寄星加坡友人金雄臣函內,竟附致匪「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一函,託為轉發。其內容略謂:「我常偷聽你們的廣播,祖國在偉大的毛主席領導之下,各方面均在突飛猛進,我時刻都在嚮往祖國大陸」,自認「走錯一步,請原諒」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暫無資料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