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7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5,警審初特,0013
【裁判日期】550726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趙守義、孫月和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55)警審初特字第十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趙守義 男 年四十一歲 安東莊河縣人 住台北縣中和鄉(起訴書誤寫為永和鎮) 業三輪車伕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關鴻謨
被 告 孫月和 男 年卅八歲 江蘇阜寧縣人 住台北市 業三輪車伕在押。
選任辯護人 王名馴律師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趙守義、孫月和各交付感化三年。其感化教育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本件理由分二部分說明之:
一、被告趙守義部分:被告趙守義被訴原充前陸軍五十四軍五九一團一等兵時,於民國卅五年秋,在安東省勦匪被俘後,經匪編入匪軍獨立旅。駐守秀陽對國軍作戰,未幾國軍攻克秀陽,匪軍潰散,即投效前陸新一軍服役,涉有參加叛亂組織罪嫌疑。按參加叛亂組織罪,以有參加之意思為要件。訊據被告趙守義供承其被編入匪獨立旅。係隨軍與匪作戰被俘,始被編入。為時僅十餘日。國軍擊潰該匪部隊。又投回國軍,矢口否認係自願投入匪軍等語。核與台北市警察局及軍事檢察官偵查情形,均相符合。被告被編入匪軍,既係被匪俘擄編入,約十餘日,又投回國軍,其無參加匪軍之意思及故意,尚屬可信。至該被告辯以卅九年間因匪嫌案被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扣訊時,曾將卅五年在安東被匪俘擄經過陳明在卷等語,經調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被告匪嫌案卷,未據該被告陳明卅五年秋在安東剿匪被俘之事實,有該部四十年三月卅一日(40)安潔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及該全卷可稽,被告所持辯解,自不足採。核被告所為,雖與參加叛亂組織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惟據被告供稱曾於被匪俘後,曾受匪政治指導員講述共匪之良好等語。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交付感化。
二、被告孫月和部分:被告孫月和被訴民國卅一年春,匪竊據江蘇阜寧縣時,參加匪「代耕隊」,涉有參加叛亂組織罪嫌。按參加叛亂組織罪。以所參加者為叛亂之組織為要件,訊據被告孫月和矢口否認參加匪代耕隊,并據被告及其辯護意旨辯稱:被告在台北市警察局之口供,係出于刑求,至鈞部軍法處看守所後,肘部等處尚有傷痕,曾請求醫官治療。且民國卅一年匪竊據阜寧時,被告年僅十二歲,不可能參加匪「代耕隊」,縱有參加,亦係受匪脅迫云云。第卷查民國卅一年春,匪竊據阜寧縣後,被告如何參加匪「代耕隊」,及其參加後如何接受匪思想教育等情,已據被告孫月和於台北市警察局調查中供認歷歷,即在本庭仍據供承卅一年春阜寧陷匪後,匪成立「代耕隊」,要地方富農出錢出力代匪幹耕種田地,當時因父親患病,兄長離家未歸,無力可出,匪常將其家中耕牛牽去為匪幹耕田,而後由其將牛牽回等語,先後相符,被告孫月和已參加匪「代耕隊」,事至明顯。所辯出於刑迫,毫無佐證,難於置信。茲應研究者,即該代耕隊是否為匪偽之叛亂組織,經函准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五十五年六月十七日(55)興字七八○四七號)函復:「根據民國卅一年匪偽蘇皖邊區行政公署公佈之「優待抗屬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抗屬家中缺少勞動力以耕種田地與收獲者,由各級優待抗屬委員會(節稱優抗會)組織義務人力之代耕隊,代收隊為之代耕代收」云云,是所謂代耕隊,無非共匪征用人力之方式,尚非一種組織。參以國防部情報局(五十五年六月十六日(55)貞情(三)八六四號)函復稱:民國卅一年至卅五年間,匪竊據江蘇阜寧地區各鄉「農民救國會」設有「代耕隊」之群衆性組織,而非正式機構,其任務為匪軍抗日軍人家屬與烈屬從事代耕,代種與代收工作等云,匪「代耕隊」既非匪正式機構,自非叛亂之組織,被告雖參加該隊,亦難論以參加叛亂組織罪。惟被告孫月和於參加該「代耕隊」期間,據供曾接受匪幹思想教育,其思想已受匪毒害,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交付感化。
查本件被告趙守義、孫月和在台均無恒產,而子女衆多,且未成年,端賴被告等踏三輪車維持生活,施以感化教育,執行顯有困難,其感化期間,爰參照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立法精神,均以保護管束代之,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陳恂如
審判官 張玉芳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七 月 廿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