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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五常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9號
原始職業
彰化中興日報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五常車站暨五常鐵路工會均係叛亂組織被告擔任匪五常車站傭員加入匪五常鐵路工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6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定南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27號、(56)分動呈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27號、(56)分動呈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5年間任匪吉林省五常縣車站僱員,同年6月加入匪五常鐵路工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2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