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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36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委任一級行政局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讀書會、出演話劇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定南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讀書會、參加演出為匪宣傳話劇、被吸收加入共黨後再吸收成員入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6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