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8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升原名李雲亭,林建華原名林振聖,民國卅三年間山東省棲霞縣,陷匪後,李升於卅四年夏擔任匪山東省棲霞縣蛇窩泊村民兵團長,負責放哨,編訓民兵,破壞公路等工作,嗣被調該縣匪「剿匪大隊」隊員,為匪募兵,卅八年秋來台,旋改名林升,五十年復改名李升……對其匪偽組織情事,均未自首,案經台北市警察局查覺移送偵辦到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10月5日